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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多少年報廢

汽車多少年報廢
提問者:網(wǎng)友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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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的使用年限有多長 autozj.zjol.com.cn 2003年12月30日 鋒線汽車 近日有漢中讀者問,我有一輛已開了8年的家用7座面包車想轉讓,有人說使用年限是15年,也有人說是8年或10年,不知道國家法定標準是多少年? 記者采訪了西安市車管所有關負責人,他說這位讀者問的是汽車使用年限問題。根據(jù)經(jīng)貿(mào)委等五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國經(jīng)貿(mào)經(jīng)?1997?456號)文件精神,汽車使用年限因營運、非營運及行駛里程而有所不同。 從年限看,非營運的9座以下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5年,如上面讀者詢問的私家汽車就屬于這種類型。 非營運9座以上汽車、旅游客車、貨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 微型貨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出租小轎車(排量1.0升以上)的使用年限為8年。 排氣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轎車使用年限為6年;輕型出租汽車、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 從行駛里程看,轎車、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必須報廢。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輕、微型貨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必須報廢。 現(xiàn)在再看上面那位讀者的問題,他的車平常只是家用,沒有營運,目前使用了8年,按規(guī)定還可以開7年,所以是可以按市場價正常轉讓的。 另外,車管所這位負責人說,達到報廢年限后,車主還想繼續(xù)使用的,非營運的9座以下私人或單位的汽車不需要特別審批,其他車輛都必須要報車管所審批,而且必須要增加年審次數(shù)。若連續(xù)三次審驗不合格,車管所對該車的行駛證、牌照予以注銷。例如家用轎車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兩次。達到20年時,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貨車、客車10年使用期滿后,再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出租汽車營運滿8年后,最多再延長4年,就不能再延期。 10年就要去報銷了 私家車是15年報廢,營運車輛是8年報廢。 汽車報廢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汽車使用年限和延長使用年限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xù)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達到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摘抄》 一般是15年的 這個問題我和交 同的汽車報廢年限是一樣的。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需要審批,經(jīng)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xù)3次檢驗都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guī)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guī)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jīng)貿(mào)委等部門《關于發(fā)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jīng)貿(mào)經(jīng)[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jīng)貿(mào)經(jīng)[1998]07號)執(zhí)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zhí)行。 7、對按規(guī)定需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xù),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guī)定辦理年檢簽章,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 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得延緩報廢。 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長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最大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 設使用x年,則x年的總保險費、養(yǎng)路費、汽油費合計為0.9x萬元,總維修費用為0.1x+0.2x^2萬元.于是年平均費用為:y=(10+0.9x+0.1x+0.2x^2)/x=(10+x+0.2x^2)/x. 對y求導得:y'=(0.1x^2-10)/x^2,令y'=0可得x=10. 故10年報廢最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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