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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使用年限及報廢標準

汽車使用年限及報廢標準
提問者:網(wǎng)友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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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使用年限報廢標準 根據(jù)國家經(jīng)濟貿(mào)易委員會、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后,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jīng)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xù)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guī)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guī)定年限(8年)報廢。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 (五)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yè)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經(jīng)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準。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于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huán)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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